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一笔“佣金”引发的劳动关系之争
淮安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最近遇上了麻烦。曾经与其有过业务往来的Z女士(化名)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又将其告上法庭,提出三项请求:
1.确认双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要求公司退还其向某房产信息平台缴纳的入网费四千元;
3.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佣金工资”四万余元。
Z女士的理由是:她在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由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安排,包括培训、值班、排班,佣金按比例分成,这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平台入网费是她为工作垫付的成本,公司应当返还;某处房产成交她参与其中,“佣金”就是她的劳动报酬,公司应当支付。
对于一家小微房产中介企业而言,如果被认定与每一名业务合作者都存在劳动关系,意味着社保、补偿、用工责任将接踵而至。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找到了淮安律师杜姗姗。
二、办案经过:从属性之争,寸土不让
接案后,杜姗姗律师深入研究双方的合作模式,发现本案的胜负手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是看“叫什么名目”,而是看是否具备劳动法上的从属性。她据此搭建了三层抗辩:
第一,拆解“人身从属性”。 杜律师指出:Z女士无需考勤打卡,没有请假、奖惩等劳动纪律约束,工作时间、地点自主安排,甚至可以在朋友圈长期承接其他业务。微信群里的培训提醒、值班信息,只是行业协作中的业务提示,并非强制性的劳动指令,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排他性和隶属性。
第二,拆解“经济从属性”。 双方约定一单结一次佣金,多劳多得、不劳无获,收入多少完全取决于个人业绩,不存在任何底薪或保底。这是典型的合作分成模式,而非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关系。庭审中还查明,佣金此前均系按单结清。
第三,正面回应两笔款项。 关于入网费:系Z女士为个人开拓客源自愿支付的平台费用,并非公司收取,也非公司强制要求,属于其个人经营投资;关于“佣金工资等”七万余元:案涉房屋成交全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手促成,从协调房源、价格谈判到最后成交,Z女士并未参与实质性工作,其所谓“贡献”仅为代为报备。
第四,揭示关键背景事实。 庭审中,杜律师还结合Z女士低保户身份这一客观情况指出:若其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将直接影响其低保资格的真实性——这一侧面印证了双方所谓“用工关系”并不符合客观实际,其真实关系应为挂靠合作。
庭审中,原告坚持以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权利,杜姗姗律师与团队代理人围绕九项劳动关系认定要素逐一对席抗辩,条分缕析。
三、案件结果:全部诉请,一并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察管理指挥、报酬支付、组织依附等多项因素。本案中,Z女士的客源部分来自平台推送、部分自行开拓;公司虽进行培训并提出工作要求,但未设置考勤、考核、扣罚等强制性劳动管理手段,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其收入并非定期定额的劳动报酬,而主要源于个人促成交易的佣金,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场可能牵动企业用工模式根基的索赔,就此画上句号,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四、律师作用:定性之争,专业定乾坤
1. 抓住案件“胜负手”。 本案表面在争“钱”,实际在争“关系定性”。杜律师没有纠缠于四万元数字本身,而是直击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这一根本,一旦定性成功,原告诉请便失去全部基础。
2. 把行业合作模式讲给法官听。 房产经纪行业中,个人经纪人与平台公司间的松散协作是常见模式。淮安律师杜姗姗将微信群的行业习惯、佣金“一单一结”的交易惯例转化为法庭上的证据和说理,让法官准确理解了商业实质。
3. 为小微企业守住用工边界。 新业态、灵活用工之下,“合作还是雇佣”的边界日益模糊。本案的成功,不仅避免了企业的一次赔付,更保住了其灵活协作的经营模式。
写在最后
对小微企业而言,一张突如其来的“劳动关系”诉状,背后可能是社保补缴、经济补偿乃至行政处罚的连锁反应。而合作分成、挂靠协作等灵活用工模式是否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取决于管理方式、报酬结构、从属程度等诸多细节。企业经营者应当在合作之初就做好合规设计,遇到类似纠纷更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淮安律师杜姗姗在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争议应对领域经验丰富,值得您信赖。
杜姗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