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因此,业主购买房屋时将同时与开发商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建立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并未因此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开发商的赠送物业费承诺,其本质是一种为物业管理公司创设义务的行为,该承诺在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做出,根据合同的原理,物业管理公司并非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除非明确表示同意,否则当然不受该承诺的约束。所以,开发商的赠送承诺对物业公司没有必然的法律约束力。需要明确一点是,虽然赠送物业费的承诺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做出该承诺的主体即开发商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最终该承诺没有兑现,购房人可以通过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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