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2日早上,被告甲打电话给受害人乙某,,说起承包的工程需要人做焊接,乙某接电话后便约工友张某一起到被告承包的水库做工。随后乙某在操作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被告赔偿乙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甲与受害人乙某建立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二、受害人乙某触电身亡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自负后果,与被告无关。受害人具有电焊资格,承揽焊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用电导致其触电身亡,其应自负后果。
【案件焦点】
受害人为被告提供劳务是基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了提高工程效率,找到受害人乙某为其提供焊接服务,根据具体案情,本院认受害人乙某与被告之间的口头约定构成承揽合同,受害人乙某是承揽人,而被告是定做人,双方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因受害人触电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在选任、指示受害人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也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同样应负相应的次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受害人负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律师观点】
本案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根据《合同法》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查等工作”,第253条第一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受害人均是分别和张某、刘某一起工作,一共施工22天,剩下的8000元是受害人的工程款而不应是工钱。因此被告人与受害人甲某之间构成的加工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