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程某自从2007年开始在某市经营一家商店,主要从事酒类和香烟的零售经营。2016年,中国某著名企业市场调查员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销售假冒该企业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某品牌红酒,遂在该商店购买相应品牌红酒两瓶,并委托某公证机构进行了证据保全。嗣后,该企业于2016年3月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代理方案:
张旭光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复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向被告深入地调查了解事情的始末经过和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张旭光律师深入分析了本案法律关系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数十起类似案例的法院判决做了严谨的梳理分析。
张旭光律师经过对双方证据的严谨科学的分析,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事实是很清楚的,向法院主张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是肯定站不住脚的,如果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表面上似乎在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最大化,其实质上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代理方案是不可取的。因此,在和当事人说明情况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张旭光律师确定了“以退为进”的代理方案,即不否认自己行为侵权,但是充分提供各种证据降低赔偿额度,最好是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进而原告撤诉。
代理结果:
代理方案确定后,张旭光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一方面大量收集证明被告侵权后果不严重的证据材料,以及收集被告承担社会公益事务的各种证据;另一方面,同承办法官和原告代理律师进行了积极坦诚的沟通,以坦诚态度和确凿的证据争取法官和原告认同被告一方提出的答辩理由,在多次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最终被告以轻微的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做出了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至此圆满实现了代理方案确定的预期目标。
律师说法:
通过代理此类案件,张旭光律师提醒广大烟酒零售商,在销售烟酒的经营中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民事诉讼的漩涡,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张旭光律师给广大零售经营者提出以下忠告:
第一,所售烟酒等商品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切不可听信一些送货上门自称是厂家代表的人的忽悠。
第二,进货一定要索要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货物的凭据,比如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或者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合法进货发票等等,另外有些特殊商品还要索要特殊的文件,比如酒类商品一定要记得索要酒水随附单。
第三,一定要有证据保存意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许多当事人表示当初进货时索要发票等证据了,可时间一长后来都丢了,这种情况由于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合法取得,所以法院还是会判赔的。
第四,发生纠纷后一味否认侵权未必是最好的策略。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如果侵权事实确凿,最好坦诚承认,一味抵赖否认只会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引起法官的反感,这种态度是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诉讼目标的。
作者:张旭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