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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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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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条款的约定与适用

发布者:张旭光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68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张某与王某约定,前者以98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2万元。后者向前者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王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争议焦点:1、收条性质如何;2、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裁判要点:

   1、收条性质。收条虽然载明房屋产权证号以及房屋总价款,但没有对房屋面积、四至界止、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和房屋产权过户办理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王某收取的2万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张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王某也可以选择订立合同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2、违约责任。王某再收受张某定金后拒绝与张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取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张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张某提出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风险提示

   1、定金与订金。能够发生双倍返还的为“定金”。如约定表述为“订金”,则在一方违约时不适用定金罚则。故购房合同中对定金的表述应准确,任何表述为订金、定钱、押金、保证金、诚意金、意向金、违约担保金的做法,均有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2、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有效,如未获得支持,又未主张违约金,则有可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就违约金的主张只能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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