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光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职业病与工伤的关系

发布者:张旭光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76人看过

   职业病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解并公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也就是说,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