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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中有暴力是否影响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韦勇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2次举报



 

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中是一件最令人恐惧的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如果离婚案件中,施暴一方请求单独抚养子女,子女也明确表示愿意与施暴方一同生活,法院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问题呢?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以上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规定也应当至八周岁,即法院在确定抚养问题时,应当考虑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果在由于家暴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怎么判呢?是否以孩子的意愿为主呢?

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对未成年子女、配偶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不利于其心智的健康发育,甚至会形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具体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孩子可能成为家庭暴力控制替代对象,严重影响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据统计,50%以上的施暴人,在殴打配偶的同时,也殴打子女。离婚使其失去了配偶这个暴力控制对象,但很难使之立即改变暴力控制欲。如果这个施暴者没有很快再婚,没有一个新的配偶成为暴力控制的替代品,则未成年子女往往会成为这个替代品,成为家暴的直接受害者。

其次,有暴力倾向的家长往往缺乏爱孩子的能力,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发育和独立发展。施暴者因为自身的不安全感,往往更关注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特别是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对其服从并因此扼杀未成年子女的自主能力和独立发展。

再次,家庭暴力可能形成代际传递。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儿童,目睹父亲对母亲的暴力,或自身遭受家庭暴力,比较容易养成暴力至上的观念,形成攻击性或反社会人格,难以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为防止家庭暴力形成代际循环的怪圈,必须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最后,施暴方可以利用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继续控制其原配偶。如果施暴者得到了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则常常利用这一权利,向原配偶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例如,有的离婚案件中,女方请求离婚的原因本来就是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和经济控制,但施暴者利用女方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渴求,要求其继续“自愿”提供经济帮助。否则,就设置种种障碍,不让其探望未成年子女。

因此,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不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法院确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确认由谁直接抚育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随着反家暴意识的加强,各级法院都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态度,下文通过最高院发布的一例案例做简要介绍。

 

案情简介

陆某与苏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生子苏某某12岁。苏某酗酒,酒后常打骂陆某,有时也会殃及苏某某。2012年4月,陆某以被告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及儿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某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苏某某由陆某直接抚养。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只要将孩子判给自己直接抚养,财产上可以让步。可见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生子苏某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上。鉴于苏某某已经超过10岁,案件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某某的意见。12岁的苏某某表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依据。苏某某表示要与父亲一同生活,故在判决陆某与苏某离婚的同时,判决苏某某由苏某直接抚养。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自己直接抚养苏某某,苏某按月给付苏某某抚育费2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陆某的上诉请求。

 

法律分析

    针对这一案件,法院内部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如果法院作出相反的判决,是意味着法院剥夺了孩子跟父亲一起生活的选择权。考虑到针对该子女的家暴并非经常发生,因此,还是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其次,综合比较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再次生育能力,根据子女的意愿做出最终判决。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离婚案件中,不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法院确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确认由谁直接抚育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未成年人对事务的认知能力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毕竟有缺陷,他或她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不知道如何选择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此时,法院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裁判。

本文认为,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如果婚姻关系中,施暴一方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家暴行为的严重错误,没有改正表现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子女判归给施暴方直接抚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韦勇律师,电话:18202184639,擅长拆迁安置、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学硕士,毕业于211重点大学,上海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7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