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往往是不利的一方。所以当女方违反忠实义务,在婚内出轨怀孕,并隐瞒这一事实。即使签订离婚协议,进行了财产分割,男方也有权诉请重新分割财产。
案情简介:
叶某甲、蒋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6月18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也签订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其内容有:1、双方婚后无子女,目前女方未怀孕。2、离婚后,将婚前共同置,归叶某甲、蒋某某及叶某乙(系叶某甲父亲)共有的广中路房屋产权归蒋某某。离婚当日,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蒋某某及叶某乙按份共有。离婚后,该房由蒋某某居住。
后查明蒋某某在与叶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张某某发生男女关系并怀孕。2015年3月31日,叶某甲以蒋某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广中路房屋重新分割,由蒋某某支付叶某甲相当于房屋价值40.2%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法院支持叶某甲诉求,蒋某某不服上诉辩称:双方已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已合意离婚。此后虽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但已经不再为夫妻忠实义务约束,故自己的行为与婚内出轨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叶某甲诉求,蒋某某需支付叶某甲房屋折价款110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蒋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叶某甲的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首先,虽然蒋某某辩称2014年6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时,尚不知道自己怀孕,但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蒋某某何时怀孕或何时知晓怀孕,而在于蒋某某确实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且双方离婚时,蒋某某隐瞒了该事实。其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作为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本案中,叶某甲对蒋某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知情,造成财产分割明显不利于叶某甲,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非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综上,现叶某甲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不主张房屋产权,只要求获得与其所占份额价值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法律认可的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时点之前,双方均还享有及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本案蒋某某在在2014年6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已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怀有身孕,此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蒋某某并未将此情形告知叶某甲,并在协议中声明其未怀孕。在此种情形之下,双方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叶某甲对财产分割作出了重大让步。法院认为,上诉人应该承担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否则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索引:(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