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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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量刑3年6个月,法院成功减刑2年3个月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17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1052时许,被告人李某军、金某进、安某龙、金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东方市场纸包鱼烙锅店吃宵夜喝酒期间,因同在该处吃宵夜喝酒的被害人吕某、文某、余某某将酒瓶倒在地上发出声响,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升级打斗,期间李某军、金某进、安某龙、金某持砸碎的酒瓶将吕某、文某及余某某等人刺伤。经鉴定,吕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文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余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军等人逃离现场。2020109日,民警在长安镇抓获李某军。该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级,量刑36个月。本律师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重,在审判阶段协助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将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的理由详细的论述了,最后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重,最后判决被告人李章军13个月,成功减轻23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致人重伤,法定刑应当是在3年以上,这类案件除非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从犯情节,才有可能三年以下,只有谅解赔偿是没有办法3年以下的。所以李某军案件的最大突破口是认定从犯。



     唐玉娟,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