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被告人王某与杨某(男,十七岁,另案处理)因有矛盾而相约斗殴。被告人王某纠集了宋某等五人,并准备了弩、木棍等工具;杨某纠集了陈某等十四人,并准备了刀、木棍、铁棍等物,双方在约定的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桥西侧凉水河公园内发生斗殴。杨某一方因为人员多,开始即将被告人王某手中的弩抢下,王某遂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某的家人委托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成功为当事人辩护,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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