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与柴某在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第五瓷厂西墙外聊天时因琐事发生口角,毕某持木棍对柴进行殴打,木棍折断后,毕某又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柴颈部、胸背部猛刺十余刀,柴因全身多处刺切创及右侧颈外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被告人毕某将杀人之事告知其母被告人闫某,闫某又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毕某某,闫某、毕某某帮助毕某擦拭作案时所用车辆上的血迹。因毕某衣服上沾有血迹,闫某还为其提供了更换的衣服。后毕某某驾车将毕某送到天津市被告人毕大家,毕大明知毕某系犯罪的人,仍留其在家中藏匿,并让其在自家浴室将身上的血迹洗净。
次日14时许,被告人闫某、翟某、方某来到被告人毕某家中,翟某明知毕某系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人民币5000元帮助其逃匿。
被告人方某明知毕某系犯罪的人,仍帮助其联系整形医院,欲为毕某进行整容手术以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毕某的家人委托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李光熙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最大程度减轻被告人毕某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