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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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犯罪工程建筑法律顾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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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怎么办

发布者:刘红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84人看过

案例:

刘某是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在2009年在北京通州区刘庄工地打工。该工地属于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4月2日早上10点多有工友回宿舍时发现刘某死亡,后来工地报警。在2009年4月2日13时许,通州治安支队值班民警小赵、小刘出警。确认现场在通州区刘庄村自住楼工地北侧一平房内,死者是刘某。经民警询问得知,在4月1日晚10时多刘某在宿舍喝了大约半斤酒,在2009年4月2日早工地开工工友离开时,刘某还在睡觉,在10点多时有工友发现刘某死亡。在2009年4月2日家属接到工地头通知,说刘某死在工地。当日家属到达北京。在2009年4月17日北京通州刑侦支队警察将案卷转到北京通州治安支队。

死者刘某只是一位农民,靠打工养家糊口,在打工过程中不但没挣到钱,而且还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死者刘某家属陈女士多次去工地,希望能够协商得到一个合理的补偿,统统被拒绝门外。

陈女士不知所措,找到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律师建议陈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一个合理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经法院审理,陈女士得到一定的补偿,死者也得以慰藉。

相关法条

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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