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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买卖合同纠纷,胜诉,追回拖欠货款

2022-01-20
2022年01月20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7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原告:吴江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大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x军  原告吴江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葛x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江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大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x军

  原告吴江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葛x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x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江市xx有限公司的诉称,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订购290T涤塔夫和舒美绸,共计1854122.12元。期间陆续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1258000元,经过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596122元。后经原告反复催讨,2014年3月2日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再经原告催讨,2015年5月6日支付货款13700元,至2016年5月6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572400元。后被告不再理会原告的催讨,销声匿迹,下落不明。2017年12月25日,原告再次发微信催讨,但被告未予理会。2020年2月2日,原告再次发微信催讨,但被告亦未予理会。2020年9月3日,原告再次发微信催讨,但被告亦未予理会。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2400元及逾期利息以572400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以2018年8月20日央行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237.7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葛x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起,原告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10月9日,双方对帐确认,截止10月9日被告尚欠139743.93元。2013年10月14日,原告又向被告发货190558.61元,被告支付了130000元,尚欠60558.61元。2016年5月6日,被告葛x军在原告出具的总结算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尚欠货款为572400元,2017年5月22日,被告通过朋友转帐给原告1000元。现原告催讨未果,致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日、微信聊天记录、公正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告承担,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已生效,被告在确认欠款后,理应及时还款,拖欠不付是欠理的。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根据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x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xx有限公司货款5714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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