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北京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12月07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2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北京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XX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3号之一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XX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3号之一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专利代理人,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专利代理人,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15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于2016年1月8日提出上诉,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A裁定,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搜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B,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B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和三次庭审,被告天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和第一次庭审,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转委托北京市XX专利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后两次庭审,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专家辅助人A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原告搜狗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毕长生到庭参加了后两次庭审,原告搜狗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搜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90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文联审 判 员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B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廖大林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520 积分:159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廖大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廖大林律师电话(13761162021)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7611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