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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上海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8-04
2020年08月04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72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民终11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上诉人A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终11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上诉人A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990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上海XX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XX011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许 洁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家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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