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终11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上诉人A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990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上海XX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XX011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许 洁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家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