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A与上海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4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2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7民初3293号原告:A,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3293号 原告:A,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诉被告上海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陆 贤 人民陪审员  吕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廖大林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520 积分:159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廖大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廖大林律师电话(13761162021)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7611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