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925民初411号
原告叶X,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住湖南省望城XX,
委托代理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A,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84元,减半收取22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