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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07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1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XX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XX0925民初411号原告叶X,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住湖南省望城XX,委托代理人A...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925民初411号 原告叶X,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住湖南省望城XX, 委托代理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A,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84元,减半收取22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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