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作为暴力类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充分与公安机关沟通,在侦查终结前促成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获得成功,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最终在审判阶段争取到缓刑。
被告人相某某因停车位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金汤路655弄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口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冲突。相某某采取顶膝、肘击等方式殴打吴某某,致吴某某胸骨骨折,双侧三处肋骨新鲜骨折。经鉴定,吴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