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征收的时候,拆迁方告诉你只能选货币补偿,可是补的钱还不够再买一套房,想要房子征收方又不给,这样的情形是合理的吗?
我们来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的一则判决书,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拆迁选房还是选钱是老百姓的自由,征收机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充分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征收机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充分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应当包含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
也就是说,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房子还是选钱是被征收人的自由,任何人没有权力干涉。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补偿明显不合理,征收方还不让选择补偿方式,并且做了补偿决定,那这种行为明显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我们可以就这一决定进行起诉,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持的前提下,申请撤销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