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 执业资质:14910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继承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95人看过

随着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的发展,人们购买车辆数量的增多,使得交通运输日渐繁忙。由于一些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递增,进而引起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上升。在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给人民法院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不包括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动辄提出索赔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也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对于精神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数额,目前江西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标准是0-5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