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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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制造对方全责交通事故诈取钱财的性质认定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73人看过

【案情】

戚某、刘某经事先预谋,单独或共同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采用突然加速撞击前方违法变道、转弯车辆的侧后方制造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方法,向人索赔钱款。从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间,戚、刘先后用上述方法单独或共同制造类似交通事故193起。其中,戚某单独或共同索赔 89532元,刘某单独或共同索赔99631元,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计53267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戚某、刘某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冲撞正常或违章变道车辆的方法,可能导致受撞击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戚某、刘某否认共谋,其辩护人则认为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交通主干道或高速路上实施“碰瓷”,故意快速撞向前面变道车辆,极可能造成前车驾驶员操作失措进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尚未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仅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据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解析】

戚某等人的主观目的是诈骗他人财物,通过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上制造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向被害人诈取钱财,其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犯罪方法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属于裁判上的一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针对本案,虽然在量刑上两罪区别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重于侵犯财产犯罪,因此,本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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