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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的服务与国家三包规定不一致以谁为准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45人看过

赵先生不久前在某商场选购空调,当时销售员宣称该商场卖出的电器可享受“39天超长退机,99天超长换机”的商售后服务。见商场的售后标准如此之高,尽管其售价较高,赵先生还是毫不犹豫地购买了空调。但使用20多天后便出现不制冷现象,经检查是制冷剂不明原因泄漏。当赵先生要求商场退机时,商场却称退、换机事宜,自行联系厂家解决。赵先生随即找到空调厂家,但厂方表示,国家规定的空调三包期限为“7天包退,15天包换”,他们的售后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的,该机器已经超过三包期限,不能退换。至于商家私下宣称39天包退,那是商家自己的事,与生产厂家无关。

赵先生非常气愤,商场与厂家相互推诿,自己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律师解析】本案的问题在于,当经营者承诺的服务与国家三包规定不一致的时候,究竟以什么为准。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可见,国家三包规定中所列示的的指标、期限等,是三包责任的最低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该规定指标要求的三包实施细则。本案中,商场承诺“电器可享受‘39天超长退机,99天超长换机’的售后服务”,本身就是向消费者明示的标准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服务承诺,合法有效。“有诺必践”是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承诺既已作出,当然应予兑现,不可借口国家的三包规定推脱责任。上述服务承诺是商场做出的,故应由商场承担履行,赵先生的情况符合其承诺的退机条件,因此商场应当为赵先生办理退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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