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 年1月12日,富通公司与宝鑫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宝鑫公司承包富通公司某商品房住宅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6000 万元,结算方式为可调价格合同方式。合同签订后,富通公司于同年2 月1日补办招投标手续,并于2月17日公示宝鑫公司中标的结果,中标价6000万元。然而在中标通知发出前的2月4日,工程已陆续开工。2009年7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移交竣工资料。之后,双方因欠款问题发生纠纷,宝鑫公司遂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串标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按实际造价结算工程款,扣除己支付的 5000万元,还应支付2200万元及利息。富通公司辩称,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富通公司与宝鑫公司先签合同后招标,属于串标行为,合同应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按实际造价结算的主张不应支持。扣除已支付部分,富通公司还应向宝鑫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65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是否可以选择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