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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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真伪不明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89人看过

【案情】 原告龙某诉称,被告郑某是侄媳妇。2007年6月21日,郑某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其借款60000元。2007年8月7日,又以开店为由向其借款 14000元。后原告发现郑某并未购买房屋和开店,遂要求其还钱,但被告拒绝。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某归还借款74000元。郑某辩称,原告丧偶后,因无子女,是被告和丈夫为其办理丧事,且照顾原告在老家居住期间的生活。原告见被告夫妻生活窘迫,故主动赠送 60000元,其后再次回老家时,又主动给了14000 元。这些钱不是借款,是赠与,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是借贷,而被告则认为是赠与,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的存在,故本案涉及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于被告因本案获得了巨大利益,故由其证明获得利益的正当性,更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同时,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角度出发,依据社会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借贷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赠与,由主张发生概率低的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法理。因此本院认为,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款项是赠与。鉴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予以采信。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 本案由于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故法官需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遵循法律预设规则,但当欠缺相关法律规定时,就需运用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但应受公平、诚实信用、当事人举证能力、经验法则等多重价值因素的制约。就本案而言,法院裁量由被告承担证明其获取利益正当性的举证责任是公平且合理的。因为郑某受有利益,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利益受损者龙某承担,则龙某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使其可能蒙受巨大利益损失,这显然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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