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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97人看过

【案情简介】

薛某前往某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包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储物柜中,购物结账后取包时发现,自动存储柜己被打开,自动存储柜中已被调换成一黑色塑料袋,包以及包内的手机、现金、身份证与购物卡均丢失,损失合计人民币9000余元。薛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超市则辩称,其设立自助储物柜是为了方便顾客,完全是无偿行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薛某应就包内的物品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对薛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在购物时人身与财产安全,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薛某的损失。薛某自己应将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主观上也有一定过失,酌定超市赔偿薛某2000元。

【律师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第十八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超市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如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保护消费者财产的安全。经营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开支为由,拒不履行此项义务。消费者的财物失窃,只要排除消费者与第三者联合恶意所为,其他无论何种原因和方式,凡是发生在超市内的,超市的经营者均应对此负相应责任。另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薛某放在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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