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涉案工程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甲公司开发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由具有合法建筑施工资质的乙公司中标。2004年9 月14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之后,甲、乙公司与无合法施工资质的蔡某协商一致,由蔡某通过挂靠乙公司的方式承担涉案工程的建设,乙公司与蔡某签订了《承包合作协议》。蔡某遂设立乙公司的第9项目部,并实际负责该项目部的工作。同年10月,蔡某以乙公司项目部名义组织工程管理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06 年1月,因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项目部的施工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甲公司便以乙公司违反施工合同及承诺书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返还施工现场。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
之后,蔡某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签署施工合同后,又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蔡某签订《承包合作协议》,由蔡某对工程全面承包独立经营,乙公司不履行施工义务,只收取管理费并代收税费,从而构成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因此,蔡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无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无效。甲公司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向蔡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且计算期间应自涉案工程交付甲公司之日起算。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的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