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搭乘出租车去上班,出租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导致杜先生严重受伤,并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认定,货车负全部责任。杜先生出院后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货车方赔偿 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杜先生想知道,在此情况下,其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了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点不同:1、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杜先生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杜先生与出租车方之间;2、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杜先生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3、诉讼标的不同,杜先生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杜先生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会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杜先生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杜某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杜先生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杜先生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