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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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要求赔偿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19人看过

杜先生搭乘出租车去上班,出租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导致杜先生严重受伤,并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认定,货车负全部责任。杜先生出院后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货车方赔偿 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杜先生想知道,在此情况下,其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了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点不同:1、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杜先生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杜先生与出租车方之间;2、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杜先生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3、诉讼标的不同,杜先生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杜先生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会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杜先生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杜某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杜先生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杜先生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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