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 年12月26日,余某因皮肤瘙痒到林某诊所看病。林某开出药方叫其女儿配药注射,并叮嘱要打到皮肤病好为止,所配药水中有扑尔敏、地塞米松(激素药)等。连续打了7天后,不见好转,且有浮肿迹象,林某女儿遂改作隔天打一针,之后又改作隔三天打一针,直至2005年2月6日才停止治疗。期间皮肤病未见好转,但浮肿已非常严重。停药后浮肿才慢慢消退,但出现腿部疼痛、抽筋等症状,2006年8 月,余某被诊断为激素性双侧股骨头坏死。余某认为林某父女违规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激素药是导致其股骨头坏死的原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父女二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处方单”等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存在医患关系,以及原告在被告诊所注射过地塞米松的事实。林某作为医疗行为方,应对其医疗行为与余某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其拒绝进行相关技术鉴定,根据证据规则,应当推定林某诊所的医疗行为与余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79236.84元。林某女儿未取得医疗技术执业资格,为余某注射地塞米松等药物,属非法执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一个案件,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被告拒绝技术鉴定,故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并据以判赔。《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而是要求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此,患者可通过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以完成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