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 执业资质:14910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继承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签购房合同虽有钥匙并进行装修仍不能对抗其他权利人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18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8年 11月11日,梁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面积为76.75平方米,梁某按合同约定交纳了首付款80587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在房产登记过程中,韩某持该房的房卡到房管部门提出异议,致使梁某无法办理房产手续。梁某遂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及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庭审过程中,被告韩某拿出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有双方签字)及房卡,来证实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称对房屋已进行了装修。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则称认可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韩某所持房卡其公司因丢失已在有关部门登记挂失,该房卡是无效的。另查,韩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另一城市的项目代表张某系朋友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其主张应予支持。对于被告韩某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卡、水费票据、钥匙用以证实该房屋产权应归其所有,因购房合同未有双方签字、盖章,房卡、钥匙均是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得,且韩某再未有其它证据佐证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应基于物权原因行为,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继承、赠与等即是物权原因行为。本案中,韩某虽持有房屋的房卡、钥匙等,但没有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没有相应的购房款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