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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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使用“中国名牌”标识不足以构成欺诈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49人看过

【案情】

2008年 6月23日,于某在一商场以27599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pt950钻戒一个,售货员在“质量保证卡”上写有“××珠宝pt950钻戒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已开发票”字样。商场提供的包装盒、客户服务手册、宣传页、外包装袋也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后于某向该品牌的生产公司咨询,得知该钻戒并非中国名牌产品。于某遂以商场在销售中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倍价款的赔偿。

商场辩称,该品牌的玉石饰品类为中国名牌产品,钻戒包装盒、客户服务手册等标有“中国名牌”的地方均贴有内容为“××牌珠宝首饰(玉石)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即时贴,不存在虚假宣传。原告购买钻戒的动机和目的是恶意骗取赔偿,并非正常的消费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在无法鉴定销售给原告的钻戒包装盒等处是否粘有“即时贴”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在宣传钻戒产品时使用了“中国名牌”字样及标识。鉴于中国名牌产品及标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种公开评选活动的结果,并非唯一的质量标志,也不表明质量等级,且相关信息可以从公开信息中获取。该品牌的玉石饰品曾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其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该称号属不规范使用的情形,并不构成欺诈。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近些年各种行业评比活动泛滥,因评比标识的不规范使用所引发的消费维权案件也随之增加。对于此类案件,要正确区分对评选标识的不规范使用与冒用名优标志的不同,并根据欺诈的构成要件严格掌握。由于这些评比活动是公开进行的,消费者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取信息,因此即使商家、厂家在宣传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也不足以构成欺诈,不宜判决双倍赔偿。否则,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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