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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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6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9 年11月15日,周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向黄某出借人民币210万元整,借期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 3月15日,借期内月息1 分。同日,黄某出具收到210万元的收款条及《借款人承诺书》,保证在2010年3月16日前归还借款,如有逾期,同意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每月0.5分的罚息。2010年7月16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借款本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

黄某辩称,虽向周某出具了210万元收款条,但实际仅收到200万元,另10万元己作为四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有录音为证。另外,双方约定了逾期罚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周某只能选择主张其中一项,而不能同时主张两项,既然周某未作选择,请求驳回其有关罚息和违约金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黄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周某不予认可,黄某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录音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予以认定,认定借款本金为210万元。当事人对借期内的利息以及逾期罚息已有约定,且未超过法定限制;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未违背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支持,遂判决黄某向周某偿还共计252万元。

【律师解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应当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法院应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强对资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实际交付金额、交付凭证等各种履行合同事实的审查,本金应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对于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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