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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登封市。

原告王X与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XX万元及利息(以XX万元为本金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位于登封市XX房屋安装空调XX,约定价款XXXXXX元,原告已在当月及时安装完毕,但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确认截止2020年11月XX日欠付原告本金加利息共计XXXXXX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还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X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1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发短信称“就这XXXXX块钱再给不了了,5年了哥,到底啥时候回给我”?被告回复“下周一准还你代利息XXX弟弟,放心,真是对不起,我自己都感觉没脸了”,原告回复“利息我不要哥,估计你也是这两年老急,下星期还我XXX就行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有原、被告双方的手机通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相佐证,故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空调价款XXX元及利息XXX元,但依据原告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在被告表示连本带息向原告支付XXXX元时,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该XXX元,被告仅需向其支付XXX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XX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欠款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X负担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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