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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被告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为6000元(一审律师费6000元,实际应支付至本案二审并执行终结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全部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记载:本人顾XX身份证号:于2018年8月29日尚欠吴XX(身份证号:)寒假工费用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整)。本人承诺于2023年9月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偾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由欠款人承担。欠款人:顾XX,2018年8月29日。因被告出具欠条时口头承诺每年还2万元,分五次还清。但被告出具欠条后就停用了原来的手机号和微信,并离开了其原来的工作单位,原告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直到2020年7月14日原告才找到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第一期的款项2万元,并催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即将到期的第二期款项2万元,被告以其背负各种债务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曾承诺每年还2万元,分五次还清欠款,却在出具欠条后消失近2年时间,2020年7月原告终于找到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却明确表示履约能力降低,无法如约偿还欠款,被告种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带来了不安,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顾XX辩称,我承认欠原告钱,我从来没有拒绝去还款,今年7月份我在驾校做教练,原告正好来驾校,我主动和原告打招呼,原告要求我还钱,我说今年疫情,钱我给打的有条,我没有赖账的。原告说他手头紧。驾校今年的情况不太好,我没有钱,说缓缓有钱就还原告。我没有拒绝还款,也没有消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为被告招聘寒假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寒假工费用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顾XX(身份证号:)于2018年8月29日尚欠吴XX(身份证号:)寒假工费用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整)。本人承诺于2023年9月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由欠款人承担。欠款人:顾XX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每年向原告还款2万元,2023年9月1日前还清。但出具欠条后,被告更换电话号码及微信,并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原告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直至2020年7月,原、被告偶然相遇,原告要求还款,但被告拒不偿还,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欠付原告1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该欠条载明,被告于2023年9月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的聊天记录(2020年7月17日)中,原告称“你承诺的每年都给还点,一直也不还,跟你当时说的可不一样的”,被告回答“我现在真没钱,让我缓缓行吗?……这段时间说实话各种贷款压得我喘不过气。现在别人都知道我欠很多(事),我根本借不出来钱”;原告又称“这马上就两年了,你看这四万块钱,你是先给我两万把去年的清了,然后剩下的两万今年九月底前给我管不?”,被告回答“兄弟,你能让我安心去挣钱吗?我现在靠不了任何人。给我点时间好不”……通过以上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从未对每年还款2万元的事实予以否认。庭审中,被告辩称还款期未到,但其对与原告的聊天记录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故对该辩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连续两期未按时支付款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此外,通过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给原告出具欠条后,更换联系方式及离职,且不告知原告,造成原告长时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在2020年7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催要欠款时,被告称“……这段时间说实话各种贷款压得我喘不过气。现在别人都知道我欠很多(事),我根本借不出来钱”,可知被告已缺乏偿债能力,这足以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支付10万元欠款及支付自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由其承担。故原告为此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欠款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顾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被告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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