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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公司、河南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XX8层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0MA46BXD7XL。

法定代表人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河南XX律师。

原告郑州XX公司诉被告河南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原、被告因履行双方签订的《5G云应用技术服务协议》引起纠纷,属于技术委托服务合同纠纷,应由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公司在本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元,退还原告XX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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