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李X,男,汉族,1990年X月XX日生,住山西省XX市张X镇XX村第X组。
申请事项: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98000元,评估费132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日0时30分许,殷XX驾驶豫A1SEXX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的在路口等信号灯的景XX驾驶的豫A5H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景XX受伤。事故发生后,殷XX弃车逃逸。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事故责任书认定殷XX负事故全部责任,景XX不负事故责任。申请人李X是豫A5H0XX号小型轿车车主。
事故发生后,豫A5H0XX车辆维修费用经交警队委托河南正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维修需75061元,评估费11250元。原告实际支付维修费75000元,评估费11250元。
法院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指定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对号牌为豫A5H00A车辆经维修后较事故发生前损失(贬值)额进行价格评估,该项损失为230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
现评估结果出来后,原告依法变更以上诉讼请求,望法院准许。
此致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