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案例十九、卖房人未依约迁出户口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27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王某将其位于通州区北苑街道的房屋出售给赵某;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560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王某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本房屋原有户口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双方并就房屋买卖的其他事宜作出约定。
至2017年3月5日,赵某给付王某购房款共计260万元,王某将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但王某一直未将户口迁出。期间赵某多次催促王某将户口迁出,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随后赵某找到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意见:
赵某向王律师咨询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王某将户口迁出。王律师向赵某表示,法院不会强制王某将户口迁出。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王某虽已将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但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赵某有权利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2017年8月14日,王律师准备好起诉书以及证据材料后,赵某将王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至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购房款2‰标准的违约金。
法律规定:
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无权干涉。故对于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无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是否作出了约定,法院均不会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户口迁移问题虽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迁移户口确实是一项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反户口迁移约定的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此种情况下对于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2017年12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合同的约定以及履行情况、双方过错且王某要求减少违约金,于是在计算违约金数额时按照购房款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作出以下判决:
1.王某向赵某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购房款万分之二标准的违约金共计302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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