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6月,李某欲购置西城区一处二手房给父母居住。通过中介公司,李某父母看中了一套平原里附近的二手房,该房屋地理位置较好、小区内基础设施完善,实际产权人为张某。8月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697万元,李某先行支付定金10万元,3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房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8月8日上午,李某一次性向张某交付剩余购房款687万元,和张某一同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领取房产证。张某向李某交付了房屋钥匙。李某对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一个月后李某父母搬进了该房屋居住。
半年后,张某的妻子王某突然向李某提出异议,要求李某腾退房屋,理由是自己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卖房未经自己同意,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不同意腾退房屋,王某将李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李某收到出庭通知书后,找到我们进行咨询如何应诉。
律师举证:
接待律师在与李某沟通时,李某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李某和张某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房款结清后即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表示,当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该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并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查询,得知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为涉案房屋。该涉案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且登记于张某名下,基于物权公示效力,李某对于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知情,主观应为善意。
承办律师掌握基本情况后,准备了张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该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作为关键证据,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
律师评析: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但第三人若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产权,第一,第三人主观善意,即不知道该夫妻一方没有处分权,且没有重大过失;第二,第三人购买该房产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第三,该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保护基于对物权公示所彰显的权利外观状态的合理信赖,此种情况下第三人做出的法律行为有效。
本案中,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登记在张某一方名下,李某有理由相信张某有处分权与其进行交易,并且结清房款、已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该房屋所有权应当归李某所有。
案件结果:
2017年7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认定李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作出如下判决:
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驳回王某的要求李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