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9月,郭先生因工作调整需在方庄附近购买一处房屋,某中介公司向郭先生推荐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该房屋的地理位置、价格均符合自身需求。
2016年10月郭先生与刘女士经过多次磋商,最终以430万元成交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当日郭先生交付定金10万元。一个月后,郭先生又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女士支付了首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刘女士应在郭先生支付首付款后的2个月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2月25日过户期限到期,刘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协助郭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7年2月郭先生前往刘女士家中要求其当日必须完成过户手续,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刘女士的爱人却声称,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一人无权处分,已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经朋友介绍,郭先生找到我们就其是否有权继续主张履行合同进行咨询。
取证核心
接待律师了解到本案中的卖房人刘女士名下的房屋确系夫妻共同财产,若如刘女士的爱人所述其对于刘女士擅自出售处方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不予追认该行为,那么郭先生将难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进而将无法得房屋所有权。接待律师通过三次与郭先生反复沟通,发现在买房过程中,郭先生与刘女士及刘女士爱人曾经共同出现在微信群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郭先生与刘女士数次房价磋商过程中,刘女士的爱人不仅参与并且同意,这一证据足以表明刘女士的爱人对房屋买卖知情。我们遂即联系公证处,将该微信群的聊天进行公证,作为案件的核心证据。
律师评析:
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形成的法律意见是:在购房时,若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处分房屋的,处分人系无权处分,仅有共有权人追认后所签的买卖合同方可继续履行。但如果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代理权限的,则可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并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所承办律师在开庭前,主动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庭审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申请中介公司业务员出庭作证、公证微信群聊天记录的公证书。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公证的微信内容为由,认定刘女士爱人对房屋买卖知情,驳回刘女士爱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郭先生的反诉请求。判决:1.刘女士和其爱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郭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刘女士和其爱人承担逾期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违约金;3.本诉及反诉诉讼费、公证费由刘女士、刘女士爱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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