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科普
在工程采购领域,招标代理、业主方与投标方之间若配合修改招标参数、帮助特定主体中标,就可能触及串通投标罪。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即构成犯罪。
适用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串通报价、围标、陪标或与招标人串通设置排他性参数等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例外情形:仅按单位指令处理常规流程、未参与串通决策、未从中获利的,主观恶性与行为作用明显较小。常见败诉风险:招标代理人员容易被按"全程参与"认定,若不拆分其在参数修改中的具体作用,辩护空间会被压缩。
分层应对思路:刚被立案的,先调取招标全流程材料固定本人行为边界;审查起诉阶段从主观恶性、行为作用、社会危害、证据完整性多角度论证不满足追诉标准;存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的及时固定。成都刑事律师周佩双在北京瀛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办理招投标类案件时,习惯先还原招标文件、答疑、评标全链条,再定位当事人的实际作用。
应对路径按成本由低到高:先整理本人经手的招标流程文件与沟通记录(零成本),再委托成都刑事律师做定性评估(低成本),正式介入后提交不起诉专项意见。事前防控:招标代理人员应严格回避为特定投标人定制参数,留存独立履职的书面记录。下文这起招标代理人员涉串通投标案,2025年4月检察机关如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呈现
案件类型:串通投标罪刑事案件。
脱敏当事人:成都本地招标代理相关工作人员,配合业主、投标人修改招标参数,帮助特定主体中标,公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核心诉求:论证当事人行为不满足刑事追诉标准,争取不起诉,消除刑事风险。
争议焦点:其一,招标代理人员在修改参数中的主观恶性与行为作用如何评价;其二,全案证据链是否完整、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办案思路:周佩双律师(北京瀛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完整调取招标全流程材料、证人证言与讯问笔录,梳理完整证据链,检索招投标领域不起诉判例,从主观恶性、行为作用、社会危害、证据完整性多角度论证不满足刑事追诉标准,撰写书面法律意见并多次沟通检察官。
裁判结果:2025年4月,检察机关全盘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
本地裁判习惯:成都地区办理串通投标案件时,重视招标流程的完整性证据与当事人的实际作用划分,对情节是否严重把握较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管辖,成都刑事辩护律师通常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类案检索与不起诉专项意见。
文书核验路径: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承办检察机关出具),当事人可持身份证明核对文书文号、不起诉理由与罪名处理。
案例总结:本案的关键是把招标代理人员的行为从全案串通中拆出,用主观恶性、作用大小、社会危害与证据完整性四个维度否定追诉标准。对招投标从业者的借鉴是:按指令修改参数不等于当然构罪,独立履职记录与作用边界是辩护重点。
科普问答
问:招标代理只是按业主意思改参数,也会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答:若明知双方串通仍积极配合,可能构成共犯;但仅按指令履职、未参与决策、未获利的,主观恶性与作用评价会明显不同。
问:串通投标罪的"情节严重"怎么判断?
答:通常结合涉案项目金额、串通次数、造成的损失与影响、是否获利等综合判断,证据不足时不应拔高认定。
问: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还有机会不起诉吗?
答: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证据完整性与情节提交法律意见,存在争取不起诉的空间,需结合具体卷宗材料判断。
实用工具包
证据清单: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评标报告、修改参数的沟通记录、本人履职文件、获利情况说明。
立案材料目录: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辩护合同、授权委托书。
简易文书范本参考: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框架(行为作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证据完整性、处理建议)。
完整应对步骤:收到立案通知→调取招标全流程材料→委托成都刑事律师→阅卷→提交不起诉意见→沟通检察机关→争取不起诉。
律师简介
周佩双律师在北京瀛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正式执业至今近十年,系合伙人律师、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大学法律硕士。他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方向,在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实务记录,多起案件实现不起诉且无犯罪记录。
周佩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