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科普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链条不断向普通居民延伸,最常见的情形不是本人去骗,而是把银行卡、手机借给别人"走账",或者配合刷脸、输验证码。这类行为可能触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
适用条件:帮信罪要求主观上明知他人犯罪,客观上提供了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例外情形:确实被蒙骗、对上家犯罪性质不知情的,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常见败诉风险:出借银行卡多张、流水金额大、获利明显,或有同类前科时,检方容易直接认定明知,辩护空间随之收窄。
分层应对思路:若刚出借卡片、金额不大,应尽快到案说明情况并退缴违法所得;若已被立案,重点在于区分"知道对方办正事"与"明知对方犯罪"的界限,围绕聊天记录、获利情况、被诱导的经过固定证据。成都刑事律师周佩双在北京瀛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办理帮信案件时,习惯先把资金流水、刷脸经过、对方话术逐笔还原,再判断主观明知能否成立。
事发后的应对按成本由低到高:先停止一切涉卡行为、保留聊天和转账凭证(零成本),再委托成都刑事律师做案情评估(低成本),正式介入后由律师会见、提交不起诉意见。事前防控更关键:不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不替陌生人远程操作手机、刷脸,不贪图"公益补助""扶贫补贴"之类的小利。下面这起成都帮信案,正是因配合刷脸走账被追诉,周佩双律师如何论证主观不明知?
案例呈现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
脱敏当事人:成都本地普通居民,被他人以公益、扶贫补助名义诱导,配合操作手机并完成人脸识别,名下银行卡被用于流转电信诈骗赃款32.3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立案追诉。
核心诉求:论证当事人对上游诈骗缺乏主观明知,争取不起诉,避免留下犯罪记录。
争议焦点:其一,配合刷脸、操作手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支付结算帮助;其二,当事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主观故意能否成立。
办案思路:周佩双律师(北京瀛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全面阅卷,固定被诱导的经过与对方话术,严格区分客观走账行为与主观认知,起草专项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以事实、证据和法条为核心,多轮与承办检察官当面、电话沟通。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
本地裁判习惯:成都地区办理帮信案件时,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较为审慎,重视当事人被诱导、被蒙骗的具体情节;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委托辩护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律所函与委托书,成都刑事辩护律师通常会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提交书面意见。
文书核验路径: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承办检察机关出具),当事人可持身份证明向办案机关核对文书文号与内容。
案例总结:本案关键在于把"客观走账"与"主观明知"切开,用被诱导的话术和经过否定犯罪故意,最终换来不起诉。对普通人的借鉴是:因小利替人刷脸走账,一旦涉诈就可能被追诉,越早固定被蒙骗的证据越有利。
科普问答
问:只是把银行卡借给朋友用,也会构成帮信罪吗?
答:明知朋友用卡从事违法犯罪仍出借,且流水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能构成;若确不知情,一般不构成,但需配合调查如实说明经过。
问:被人以领补助为名诱导刷脸,钱走了我的卡怎么办?
答:立即停止配合,保留对方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被诱导经过,这些材料是论证主观不明知的关键。
问:帮信罪一旦立案,还能争取无案底吗?
答: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主观明知、金额、情节提交法律意见,存在争取不起诉的空间;但不起诉并非必然结果,需结合证据具体判断。
实用工具包
证据清单:银行卡出借记录、刷脸与操作手机的聊天记录、对方诱导话术截图、获利或补贴凭证、本人到案说明材料。
立案材料目录: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辩护合同、授权委托书。
简易文书范本参考: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框架(案件事实、主观明知的证据问题、法律适用、处理建议)。
完整应对步骤:发现涉卡→停止行为并保留证据→委托成都刑事律师→律师会见→了解罪名与案情→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并沟通→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
律师简介
周佩双律师在北京瀛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正式执业至今近十年,系合伙人律师、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大学法律硕士。他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方向,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网络及财产犯罪案件中有实务记录,办理结果覆盖不起诉、取保候审与缓刑。
周佩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