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胡亚楠律师亲办案件一桩“请托办事”案的法律警示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事案件,由胡亚楠律师代理。本案中,原告因亲属涉嫌刑事犯罪,意图通过“找关系”帮助亲属获得罪轻或不起诉的结果,先后支付了共计120万元的“运作费用”。然而,事未办成,钱款也未能全额追回,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仅判令中间人赔偿5万元。这起案件,将“请托办事”的法律性质、合同效力以及各方责任,彰显得淋漓尽致。
一、案件经过:一场“资源”的泡沫与120万元的代价
2022年5月,原告李某(化名)的亲属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焦急之中,其朋友被告胡某(化名)称自己认识“神通广大”的郭某(化名),可以向海关的相关领导寻求帮助,为李某的亲戚争取不予起诉或最轻的处罚。推介之下,李某陆续通过案外人向郭某及其前妻赵某(化名)账户转账共120万元,用于支付“请托”费用。
然而,承诺的“关系”并未兑现,亲属的刑事困境也未得到任何实质解决。最终,郭某退还了98万元,剩余22万元却无下落。李某在发现郭某所托非人后,意识到自己可能落入了“找关系”的陷阱而报警。
二、法院裁判:委托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准确识破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原告请托被告胡某介绍第三方,企图通过“不当”手段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流程,以获取不当利益,该委托内容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司法及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委托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简单机械地将“合同无效”等同于“一概不管”。主审法官指出,被告胡某作为受托人,虽未签书面契约,但作为介绍人,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尽管原告与胡某之间系无偿委托,但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胡某的违法行为在促成原告产生错误认识方面具有重大过错,法院综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其在5万元的幅度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赵某的责任:为何账户收款却不担责
本案的另一亮点,是法院对被告赵某(郭某前妻)法律责任的界定。原告依据其向赵某账户转款的事实,主张赵某应返还22万元不实得利。但法院查明,赵某与郭某已于2021年3月16日离婚,事非夫妻。同时,原告向该账户支付款项的目的和背景极为明确,就是用于请托办事的费用,给付事出有因,并非“没有法律根据”,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对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忠实践行了“不得仅凭收钱就推定其应当返还”的法律原则,体现了不能因款项流转的瑕疵而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原则的逻辑。
四、警示:请托有风险,办事需合法
此案判决,堪称一堂生动的社会普法课。原告为一纸“关系”的承诺,耗资120万元,最终却仅追溯到5万元的赔偿,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法院判决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警示意义:
一、“找关系”涉嫌非法,民事行为无效。请托他人直接通过金钱和关系干预司法活动,违背了法律明文规定,这种合同从订立之初就存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受托人不白忙,但有过错应担责。即便受托人未直接收取费用,但如果其在其中起到非正当的误导、引导或者积极促成作用,对请托人造成损失,仍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金钱往来留痕,也未必获得“保护”。即便留有完整的转账凭证,但因根基非法,一旦产生纠纷,法律也不会为非法的钱款站台。
结语
本案依法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裁判。它的意义在于明确告诉公众:在遭遇法律问题时,应当通过聘请律师、司法诉讼、法律咨询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寄希望于“找关系”“走后门”等不法手段。否则,花钱找关系,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陷入财产损失且失去法律保护的境地,最终人财两空,受损的还是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文/胡亚楠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亚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