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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楠律师代理-从“名为施工、实为承揽”到“完成即应结算”——一起边坡喷草绿化承揽合同纠纷的胜诉办案

发布者:胡亚楠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胡亚楠律师代理-从“名为施工、实为承揽”到“完成即应结算”——一起边坡喷草绿化承揽合同纠纷的胜诉办案手记

文/胡亚楠律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链条中,处于末端的小微承包方常面临这样的困境:工程做完,定作人以“质量未达标”“尚未结算”“业主未付款”等理由拖延付款,甚至以“合同定性”为由切割责任。近期,胡亚楠律师代理的一起边坡喷草绿化项目承揽合同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在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的前提下,支持了承包方绝大部分工程款请求。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梳理法院对合同定性、履行认定、合同相对性等核心争议的裁判逻辑,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0日,原告(本文当事人)与被告胡某签订《边坡喷草绿化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度假区工程边坡喷草绿化项目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三维网甲供),三维网喷草施工预计10000平方米、单价15元/平方米,暂定总造价15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后支付暂定总造价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喷草全部工作完成,经实地测量工程量确认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85%作为进度款;包活管养期三个月,结算尾款待管养期满一次性无息结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24年11月25日,被告胡某支付预付款45000元。2024年12月1日,原告完成全部喷草工作并通过微信群告知被告,同时发送绿化边坡总面积截图,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实地测量、确认结算。被告胡某以“需要草发芽后才能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配合结算。原告多次催告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0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请求被告某美公司(案涉项目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于2024年12月1日完成全部喷草工作并在微信群中告知被告胡某,被告未按约配合实地测量结算,已构成违约。因时隔近一年无法实地测量,法院采纳原告主张,认定工程量为10000平方米、总造价150000元。同时,因原告于2024年12月13日退场,未完成三个月的包活管养期工作,法院认定该部分工程款原告无权主张,被告胡某应支付至总造价的85%即127500元,扣除已付款45000元,尚应支付82500元及逾期利息。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某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予以驳回。

四、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一)合同定性:名为施工承包,实为承揽合同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性质。被告某美公司抗辩称,案涉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内容为原告按被告胡某要求包工包料进行喷草及管养,对施工资质并无国家强制性要求,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承揽合同。

法院采纳了该抗辩,将案涉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予以调整。这一认定对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如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或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而定性为承揽合同后,原告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该定性符合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通常涉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与安装,对承包人资质有强制性要求;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更为广泛,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的边坡喷草绿化工作,其核心在于按照要求完成喷播草籽并养护成活的劳务成果,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建造,对承包方亦无国家强制性资质要求,故法院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符合两类合同区分的基本法理。

(二)完工认定与定作人配合结算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是否完成工作成果、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被告胡某抗辩称原告未完成施工,草籽大量未生长,且其从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不存在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日,原告在微信群中告知喷草工作已全部完成,被告胡某收到后未提出异议;2024年12月5日原告催告支付第二批进度款时,被告回复“和老板说了,他说需要看到青草发芽才能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法院认为,该回复与合同约定的“工程喷草全部工作完成,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工程量进行确认结算”不符,被告未按约定配合结算,已构成违约。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认定:因原告退场后被告某美公司已重新委托他人进行维护管养,时隔近一年,已无法对原告喷草的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在此情况下,法院采纳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预计面积10000平方米认定工程量及总造价150000元。这一认定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规则——定作人未按约配合工程量确认结算,导致事后无法测量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管养期未完成与报酬调整

法院对被告胡某的责任范围作了精细认定。合同约定包活管养期为三个月,管养期内草坪缺失未生长的,原告应无偿补种修复。原告于2024年12月1日完成喷草工作,2024年12月13日退场,未完成三个月管养期工作。法院据此认定,该部分工程款原告无权要求支付,被告胡某应支付至总造价的85%即127500元,扣除已付款45000元,尚应支付82500元。

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把握——承揽人完成主要工作成果的,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但未履行约定义务的部分应当予以扣减。法院仅扣减至85%而非全部驳回,说明法院认可原告已完成喷草这一核心工作成果,管养义务未履行仅影响尾款支付,不影响已完工程部分的报酬请求权。

(四)合同相对性的边界

原告主张被告某美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该诉请。法院认为,《边坡喷草绿化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超越合同要求被告某美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原告援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因本案被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能适用。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突破合同相对性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特殊救济途径,但其适用前提是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本案合同被定性为承揽合同后,该司法解释已无适用空间。法院对该诉请的驳回,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当然体现。

五、办案心得与实务启示

(一)合同定性决定诉讼路径,起诉前应审慎预判

本案中,合同名称虽为“施工承包协议书”,但因施工内容为喷草绿化、对资质无强制要求,法院最终认定为承揽合同。合同定性不仅决定了法律适用,更直接影响当事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原告起诉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即面临对合同定性预判不同的风险。经办此类案件,应从施工内容、资质要求、合同标的等角度审慎评估合同性质。但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即使合同被定性为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报酬请求权依然受法律充分保护,合同定性并不等于权利落空。

(二)履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是权利保护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工作群发送完工告知、催款通知、工程量截图等,形成了完整的履约留痕链条。正是这些记录,使法院得以查明“2024年12月1日完成喷草并告知”这一关键事实,进而认定被告未按约配合结算构成违约。对承揽合同的承包人而言,施工进度、完工通知、结算催告等沟通记录,应当有意识地通过书面方式留存,以备争议发生时作为证据使用。

(三)附随义务未履行将影响报酬的足额获取

法院在本案中严格把握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原则,因原告未完成三个月的包活管养期工作,相应扣减了15%的工程款。这提示承揽人: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如管养、保修、维护等)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将直接影响报酬的足额获取。承揽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应如实评估自身义务的履行情况,避免因小失大。

(四)签订合同时应审查相对方资信状况

本案原告对被告某美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被驳回,说明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权利救济通常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这提示承揽人在签约前应当审查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由上游主体出具付款承诺,以降低回款风险。

六、结语

本案裁判结果清晰地展示了一则实务逻辑:承揽合同的定性并不会削弱法律对承揽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要承揽人依约完成工作成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固定履约证据,即使定作人拖延结算,法院仍可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工程量并支持报酬请求。同时,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边界和附随义务的履行要求,亦是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审慎对待的法律要点。希望本文能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胡亚楠律师,执业过程中处理的案件量较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举一反三。此外,胡亚楠律师还代理上百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商品房纠纷、股权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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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20********48 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商品房纠纷、股权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