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联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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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权利不容践踏和歧视

发布者:娄联涛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14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4月,某女士咨询我一个案件,大致经过是,2013年她与同事发展为恋人关系,2016年生育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女方生活,男方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拒绝配合办理户籍登记。现因为没有办理户籍登记女儿无法入学。了解案情经过后得知小孩办理户籍登记需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签名,为了尽快办理户籍登记,我试图和男方取得联系,但对方态度蛮横,不同意配合办理户籍登记签名手续。

调解未果起诉至男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女方为非婚生女的监护人,男方配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过程中,男方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女方为原告)、否认与小孩有亲子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等抗辩理由,甚至以女方明知其有家庭还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侮辱性言辞,企图让女方知难而退。庭审过程中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在确定鉴定机构后,男方未缴纳鉴定费,最后推定其与小孩有亲子关系(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其为女孩的父亲)。代理人与法官沟通男方故意拖延时间的恶劣行径会影响到小孩正常入学。最后法院判决女方为监护权人,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原告收到生效的法院判决之后办理了户籍登记,小孩儿也顺利入学。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向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甲乙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是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法律不予认可,一些年轻情侣在还没做好做父母的准备时,孩子就降临了,此时有些人会选择逃避。法律虽然对没有损害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自愿同居行为不予干涉。但在选择是否未婚生子时,需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父母,不应该由子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民法典》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加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当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娄联涛律师,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南京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律师执业经验,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