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刘向红律师与刘璇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原告胜诉: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方面
1.伤残及损失证据
1.协助原告获取和整理关于伤残情况的证据。如原告最初提交的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部分内容被后来的鉴定改变,体现了我们为确定原告伤残程度(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误工(240日)、护理(180日)、营养(180日)和后续治疗费(12000元)等情况所做的工作。这些证据对于计算赔偿金额至关重要,能够明确原告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范围。
2.收集住院费用票据(住院费用44561.10元)、门诊检查及买药的票据(包括在桃江县中医医院出院后的门诊检查及购买中成药1456.28元,在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支付门诊挂号17元及中草药费738.48元)等医疗费用证据,以准确计算医疗赔偿金额。
2.事故原因证据
1.收集证明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主体的证据。例如事故现场照片2张及视频U盘一个,用于证明原告是在项目施工时被土石块垮塌挤压伤的,这有助于确定事故责任在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责任方。
2.桃江县住建局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也很关键,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完全采纳该证据,但它能够提供一定线索,证明原告受伤时砌筑作业的基坑与被告湖南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且黎某是sh公司泥工班组长,原告由黎某召集施工,是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基坑作业时受伤,这些内容可以帮助锁定责任主体。
3.家庭抚养和赡养关系证据
1.收集村委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用于证明原告婚生女未满十八岁,由原告同配偶两人共同抚养,原告母亲由原告同胞弟两人共同赡养。这部分证据可以用于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增加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二、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方面
1.明确法律关系
1.准确认定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原告(提供劳务一方)与被告黎某(接受劳务一方)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以此为基础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2.责任主体确定
1.虽然法院最终认定sh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我们可以通过证据(如住建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尝试证明sh公司与事故有关,要求其承担责任。
2.对于sj房地产公司,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强调sj房地产公司在发包过程中未对承包人黎某的资质及施工能力进行综合了解和约定的过错,从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比例争取
1.在法院酌定责任比例阶段,我们通过强调我方原告受伤主要是因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缺失(如基坑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以及被告黎某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组织施工等因素,争取降低原告的责任比例,提高被告的赔偿责任比例。
三、诉讼程序方面
1.诉讼请求明确合理
1.帮助原告明确合理的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2022.34元(不含文dq垫付的27500元),并合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确保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追加被告和庭审应对
1.原告追加sj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这增加了我方原告获得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如对sh公司提交的合伙协议书提出质疑,认为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达不到其不承担责任的证明目的;对黎某提交的证据(如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证言、可能存在诱导式对话的通话录音)提出合理的异议,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概况:
案件基本信息
1.立案及审理情况:原告方某强于2023年5月11日向法院起诉,申请追加sj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原告诉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02022.34元(不含文dq垫付的27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8日,黎某召集方某强在桃花江镇上海玺苑房地产项目工地前期施工,29日下午方某强在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基坑砌筑作业时,遭垮塌土石块挤压受伤,住院125天,产生相关费用,且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等情况,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
各方答辩意见
1.被告sh公司:辩称方某强受伤时,公司并非工程承包人,不应成为赔偿主体。
2.被告黎某:同意承担责任,但认为原告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且诉请过高,请求依法核减。
3.被告sj房地产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理由包括工程已发包给黎某,原告由黎某雇请,该前期工程无需相应资质,以及原告损失诉求过高等。
证据质证及认定情况
1.原告证据
1.证据2(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部分内容被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意见书改变,对改变部分不予确认。
2.证据3(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真实性予以确认,因三被告对原告受伤情况无异议。
3.证据4(信访答复意见书):三被告部分异议成立,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4.证据5(村委证明、户籍信息):仅确认原告存在婚生女需抚养及母亲需赡养的事实,其他因被告异议且无其他佐证不予确认。
2.被告湖南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据:提交的合伙协议书,法院认为能达到公司非项目工地前期排水沟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3.被告黎某证据
1.证据1(s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证明):结合各方陈述及现有证据,对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2.证据2(刘am、李ys证言)及证据3(通话录音):结合庭审原告陈述等情况,予以确认。
法院认定事实
1.sj房地产公司将上海玺苑地产项目前期地下管道扫尾工程(长约10米、高不到2米的地下管道砌筑),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黎某组织人员施工,黎某找来方某强等人施工。
2.2022年10月29日下午2时许,方某强在砌筑作业时,因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在他人提醒沟体可能垮塌后仍继续作业,被垮塌土石块压伤,后住院治疗并产生一系列费用。
3.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方某强伤情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书,认定了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情况,方某强支付相应鉴定费用。
4.事发时方某强的家庭情况,如育有一女方凤fl(年满17周岁桃江一职高在校学生),母亲杨yy已年满77周岁等情况。
法院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
1.责任认定:方某强与黎某构成劳务雇佣关系。黎某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组织施工有过错;方某强对施工危险性认知不足,未尽安全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亦有较大过错;sj房地产公司选任承包人时未综合了解其资质及施工能力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方某强自负40%责任,黎某承担40%责任,sj房地产公司承担20%责任,sh公司与案涉事故无关,不承担责任。
2.损失确认:方某强各项损失共计390125.17元,包括住院医疗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项目。
3.判决结果
1.被告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强损失128550.07元(扣除已垫付的27500元后应支付的金额)。
2.被告桃江sj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强损失78025.03元。
3.驳回原告方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4.费用承担及上诉相关: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方某强负担1781元,黎某负担1256元,桃江sj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刘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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