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总结阐述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为上诉人XX某、XXX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民间借贷判决,就借款利息、还款金额、《还款协议书》效力等问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至2021年,被上诉人XX某分18笔向赵X转账出借XXX万元,后XX某陆续还款XXX万元,2024年X月X日双方及某实业公司签订《XX协议书》,确认尚欠借款本金XXX万元,约定年利率15.4%的利息、还款方式及违约金,某实业公司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XX某仅还款XX万元,未履行其余义务,XX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XX协议书》系双方结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约定的15.4%年利率超过法定上限(LPR四倍12.4%),故调整利息为年利率12.4%,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抵扣XX某后续XX万元还款后,判决XX某归还本金XXX万元及对应利息,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XX某、XX某实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款月利率9%、已还款约2000万元、《XX协议书》非真实意思表示,且钱X隐瞒付款凭证、应追加案外人胡某为第三人;同时二审中举示证据拟证明存在额外还款。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各项主张,案涉《XX协议书》系双方对前期债权债务的结算,对签订前的流水均不予采信,XX某非合同相对方,追加其为第三人无事实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上诉人承担。
胡渝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