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总结阐述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重庆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王X,核心争议为被告拖欠大额借款本息未还,原告主张还本付息并行使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XX年XX月,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大额款项用于经营,借款年利率12%,原告随后依约完成出借。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XXX区的XX套房屋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截至20XX年XX月,被告始终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本息,原告遂于20XX年XX月向重庆市XX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并主张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分四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指定期间的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并于约定时间支付;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且利息恢复按原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从借款出借之日计算,原告仍可对案涉5套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胡渝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