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渝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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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及租赁费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胡渝兰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8日 636人看过 举报

2026-03-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总结阐述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为案涉门面产权人,被告为承租人,因被告撤场后未支付欠付租金及租赁期内物业费,原告代付物业费后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20XX年XX月,原、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X的门面,明确了租赁期限、月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同时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需支付押金,且被告已按约支付了首期3个月租金及押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使用案涉门面并支付了部分租金,后于20XX年XX月XX日自行撤场,未支付20XX年XX月XX日至撤场日的租金,也未缴纳20XX年XX月XX日起至撤场日的物业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在20XX年XX月支付了少量租金。此外,原告已代为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全部物业费,其中20XX年XX月XX日后的物业费享受了物业公司的优惠折后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欠付的租金需扣减后续支付的款项及已缴押金,物业费按物业公司原价、折后价分段核算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核算后的租金、物业费及调整后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败诉比例由双方分担。

胡渝兰,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又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了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14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