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渝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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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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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次性判决结束婚姻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少支付十三万左右的财产分割金额

发布者:胡渝兰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女,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重庆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渝兰,北京市京师(重庆)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2月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 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朱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渝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朱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朱XX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渝 A6IXXX 小型轿车,价值 8000.00 元):4.夫妻共同债务 42 1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5.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80 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 年相识后确立志爱关系,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8月6日生育女儿朱XX,2018年2月22日在石柱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 年生育儿子朱XX。原、被告在一起的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原告尽心照料家里的孩子和老人,被告外出工作。2018 年,原、被告购买车牌号为渝A6IXXX 的小型轿车一辆。因原、被告经济窘迫,原告向原告的亲戚借款 42100.00元用于偿还车贷和共同生活。自2016 年起,被告脾气变得暴躁,经常对原告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当街殴打原告。2023 年 2月1日,原告因多次被被告殴打而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向被告出具了《家庭暴力告知书》。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被告未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尽到了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所有的务工收入都交给原告支配: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原告父、母亲在外务工,原告患有抑郁症,曾以自杀威胁被备离婚,原告不适合抚养子女,应由被告抚养子仅能向原告母亲主张权利:若原告母亲已将 20000.00 元支付原告,且原、被告之间存在相关抚养协议,其剩余费用亦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 20000.00 元尚有剩余,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歉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现离婚;

二、长女朱XX由原告陈某抚养、次子朱XX由被告朱某抚养;

三渝A6IXXX小型轿车由被告朱某所有,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车辆分割补偿费 4000.00 元:

四、欠董某的 5000.00 元由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现各偿还2500.00 元:

五、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0.00 元,由原告陈某、被告朱某各负担12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双方当事人凭此法律文书办理结婚登记,需同时出示本院出具的生效通知书或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

胡渝兰,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又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了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