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渝兰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汉族,在重庆市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市XX《重庆)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市XX(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合:王XX,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兴隆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北京置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
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北京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商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月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于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确认原告婚前财产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宝圣大道XX 17 幢 14-2 号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及其父母王XX、倪XX从该居住房屋中搬出;3.依法分制夫妻共同存款 10 万元、返还彩礼3 万元、返还借款 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 2018 年8月30 日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原告刘XX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宝圣大道XX 14-2的房屋系原告刘XX个人婚前财产,归原告刘XX所有,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原告刘XX补偿被告王XX 4万元。鉴于被告王XX现仍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故上述4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在 2023 年3月 20 日,支付2万元,被告王XX在收到2 万元之后于 2023 年3月 30 日之前撤出上述房屋,原告刘XX在被告王XX搬出上述房屋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王XX支付剩余 2 万元;
三、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偿还,各自名下债权由各自享有:四、本案受理费 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益X,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