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傅瑞麒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19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瑞麒,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兰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某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财产在1,062,008.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眉山分行银行账户(账号:6217********),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在眉山市××队××号为川ZL××**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查封期限两年;
三、查封吴某某与李某按份共有的位于简阳市××镇××路××段××栋××楼××号的房产(规划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28.02㎡,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不动产单元号:×××,吴某某、李某按份共有,各50%份额),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两项限额冻结、查封金额为1,062,008.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兰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